北京怀柔法院近日接连审结两起“断卡”行动案件,依法判处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给电信诈骗人员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和1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处罚金。记者注意到,因这2名被告人贩卖的电话卡,分别致使3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最大的一人被骗走730余万元。 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5月将其办理的5张电话卡以每张7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他人使用其中2张电话卡实施2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使2名受害人在北京市怀柔区等地被骗5万元。张某于2020年10月21日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强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办理的或从他人处收购的150余张电话卡出售给自称为任某的男子,销售金额1.35万余元。其中,李某强从于某处收购的一张电话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一名受害人被骗走730余万元。李某强于2020年4月30日被民警抓获,任某被另案处理。 怀柔法院分别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李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怀柔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千元,追缴违法所得350元,依法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张某的违法所得虽然只有350元,却是在明知他人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电话卡售卖,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通讯传输帮助。看似“危害不大”的间接行为,实则是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 怀柔法院表示,将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两卡”犯罪行为,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滋生的土壤。同时提醒相关人员,切不可以身试法,“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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