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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娱乐案件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新类型开设赌场案件,与办理利用娱乐机、筹码等方传统方式开设赌场的案件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案件在证据的收集、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本文在办理相关案件基础上,针对办理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
一、娱乐网站运行模式
娱乐网站从经营业务种类上区分,有综合性娱乐网站以及专业性娱乐网站两种。两者在选任代理、接受投注等主要经营模式上基本相同。以某综合性娱乐网站为例,其主要经营百家乐、老虎机、21点等多种娱乐项目。
通常而言,网络娱乐网站分为两个网站,一为投注网,即显示不同娱乐项目、接受参赌会员投注、计算娱乐结果等;另一为管理网,即各级代理通过登录管理网进行管理,可以发展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会员、为会员设置信用额度、兑换筹码、查看所有下级账户等。
代理账户分为股东级、总代理级、代理级等多层级,以ABCD表示,A级最高,A可以发展B、B可以发展C、C可以发展D,各级代理都可以发展参赌会员,代理账号通常不能直接投注参与娱乐,最低级代理,只能发展参赌会员,不能发展下级代理。
娱乐网站代理盈利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传统代理行为,仅依据投注金额收取固定的佣金,他们称为“返水”、“水钱”;二是参与娱乐网站的利润分成,方式是低价从上线购入筹码,高价卖给下线,加价部分的盈亏自负;三是采用租用娱乐网站代理账号的方式,定期交付租金。
二、网络娱乐主要证据类型
三、网络娱乐相关证据的特点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强而关联性弱
对于远程勘验、电脑鉴定类证据,虽然其能将代理账号的下级代理账号、参赌会员账号及一定时间内接受投注金额等情况详细记录,但其证明的仅是该IP地址或该台计算机曾经使用代理账号进行登录操作。如果要证明行为人使用该代理账号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则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否则行为人一句毫不费力的辩解,诸如“我曾经将电脑借给他人使用”、“我只是从朋友处拿到账号进入看了一眼而已”、“曾有朋友来我家玩电脑”,就可以让负有证明责任的公诉方陷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境地。基于此,尚不存在仅依靠远程勘验、电脑鉴定,且被告人不认罪而予以定罪的案例。
2、电子证据即时性强,难以事后补查
远程勘验的进行实际上是使用截获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在娱乐网站上登录操作,这必然有赖于该账号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由于娱乐网站的反侦查意识极强,定期更换账号、密码为常态,一旦代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代理账号必然第一时间被封,无法正常登录。所以在审查起诉的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难以再次进行远程勘验以更详细的观察代理账号内情况。另一方面,下线参赌会员的证言对于指控其上线代理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其可全方位的弥补单纯电子证据在认定犯罪方面关联性的脆弱。由于在侦查阶段对代理账号进行远程勘验的同时,没有对其下线参赌会员账号进行勘验,在代理账号被封,参赌账号无法正常使用时,难以通过对参赌账号使用的IP地址找到参赌会员。
3、赌资往来的证据既难调取又难采信
赌资必定通过代理在娱乐网站和参赌会员之间实现了流转,否则就不会成立犯罪而仅是游戏。但当运用司法证明的标准来对这种必然存在的行为去调取证据予以证明时,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困难。
首先,如果上下线之间采用现金交易,则除非言词证据对榫,难有其他痕迹;
其次,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完成,那么单独开卡仅用于网络娱乐的情况极少,大都混杂在生活、生产所用账户中,筛选极为耗时;
第三,即使筛选出可疑资金,由于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并不能显示无论是转入或转出的账户详情,而调取详情的周期漫长;
第四即使查实上下家的资金往来,一旦双方简单辩解就是朋友间的资金拆借,也很难彻底否定。
所以虽然在犯罪中赌资往来必然存在,但囿于证据现实情况,即使最完满的状态其也只能为印证所用,单纯依赖赌资往来认定犯罪的案例尚不存在。
四、网络娱乐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1.作为重要的印证犯罪行为的证据运用 2.作为排查合理怀疑的证据运用
3.作为重要的突破供述的证据运用 五、法律适用问题
1、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法律规范 2、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及认定对策 (一)掌握代理账号,但仅接受自己投注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仅掌握会员账号,但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如何认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理行为能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娱乐网站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既遂标准如何把握 (五)娱乐网站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从犯问题如何把握 (六)以娱乐为业型的娱乐罪认定问题 (七)如何理解《意见》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八)综合运用证据计算金额问题 阅读原文:http://t.cn/R0Iq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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