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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国内税收法典

    共和国第8482号法案

    第二章   所得税


    第五节   应税收入计算

    第31条  应税收入的定义。应税收入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确定的与总收入相关的一切收入所得。

    第六节   总收入的计算

    第32条  总收入
    总收入指不论来源的收入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a) 报酬、薪水、工资、佣金; (b) 商务活动所得; (c) 交易所得;  (d) 利息; (e) 租金; (f)  特许权转让所得; (g)  股息; (h) 养老金;(i)  奖金; (j) 抚恤金; (k) 合伙利润分配及份额。

    但下列收入不计入总收入的范围:
    (1)  人寿保险金;  (2)  礼物、遗产、遗赠;  (3)伤残赔偿金、补助金,医疗赔偿金;  (4)  为政府服务所得;  (5)  退休金,养老金等等;  (6)杂项。如:外国政府的贷款收益;政府公共事务收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奖励;体育竞技奖励;债务抵免等。

    第33条  福利金之特殊规定
    (A)  通常的税率为34%。
    (B)  福利金包括有:(1)  提供住房;  (2)  交通补助;  (3)  佣人、驾驶员的费用;  (4)  会费;  (5)  提供外国旅行的开支;  (6)  假期和休假补助;  (7)  对雇员的教育费或其家庭成员供养;  (8)  生命健康保险和其他保险奖金。
    (C)  免纳所得税的项目:(1)  法律规定免所得税的;  (2)  用于雇员福利的资金;  (3)  给解雇员工的补偿;  (4)  财政部规定免所得税的。

    第七节   所得应税扣除项


    第34条  总收入的扣除项。下列各项可获得相应的扣除:
    (A)  费用。商业活动必要的费用以及为公共教育事业所投入的费用。
    (B)  负债利息;
    (C)  税款支出;
    (D)  损失;
    (E)  坏账;
    (F)  贬值;
    (G)  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必要损耗和费用,包括错误勘探所支出的费用;
    (H)  慈善收益;
    (I)  研究和发展支出;
    (J)  养老金;
    (K)  个人为其自己和家人每月支付的健康和医疗保险金。

    第35条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A)  一般而论,未婚或已婚的个人以下规定减免:未婚的20,000披索以下的收入免税;对家庭负主要供养予任的25,000披索以下的收入免税;有配偶的32,000披索以下的收入免税。
    (B)  对受供养的家属,其8,000披索以下的收入免税。
    (C)  非居民外侨比照前述享受税收减免。

    第36条  不得扣除的项目
    (A)  通常以下各项在计算净收入时不得扣除:(1)  个人居住或家庭花费;(2)  建筑物的修缮支出;(3)  弥补损失的支出;  (4)政策性奖金。
    (B)  转让财产的风险和损失。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转让或让与、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清算、让与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转让,以及信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清算。

    第37条  对国内和国外保险公司在收入和税收减免方面的特别规定
    (A)  对保险公司收入的特别减免。在菲律宾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国内或国外保险公司,对净收益以及股息所得实行减免。
    (B)  对互助保险公司的寻保险收益实行减免。
    (C)  对互助海运保险公司以及评估类保险公司的有关收益实行减免。

    第38条  对虚售股票或有价证券带来的损失不减免。

    第39条  资本收益和损失定义
    (1)  资产,是指由纳税人持有的除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2)  净资产收益,是指交易额扣除成本的那部分收益。(3)净资产损失,是指超出收益的损失。

    第40条  收益和损失的认定
    (A)  收益和损失的计算。通常是按照超出基础交易的部分来计算收益和损失,同时也参照公平市场价值。
    (B)  基于出售或处置财产来确定收益与损失。(1)  在1913年3月1日以后,购买财产的支出;  (2)  公平的市场价格或者截至获取的日期的价值;  (3)赠与应按照公平市场价值来确定;  (4)  如果财产低于其价值转让,则按照受让人的实际支出来确定;  (5)其他。
    (C)  财产交换。通常按照本法之规定对财产交换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定但公司合并的财产交换视为没有收益和损失、不完全以实物交换等为例外。

    第41条  在任何时候,税务当局对纳税人进行核查时,审核财产清册和盘存都是必要的。除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外,税务核查应以常规方法进行:
    (A)  税务管理委员会同意用特殊方法;
    (B)  税务管理委员会根据股票的特征认为核查应以特殊方法。

    第42条  收益

    (A)  总收入:
         (1)  利息,除股息、债券息之外的其他利息;
         (2)  股东分红;
         (3)  服务所得;
         (4)  出租和特许权转让所得:
              (a)  对任何版权,专利,设计或者模型,计划,秘密的特权使用转让所得;
              (b)  使用工业,商业或者科学设备;
              (c)  科学技术、工业或者商业的知识或者信息;
              (d)  辅助信息;
              (e)  提供技术建议,或有偿管理所得;
              (f)  使用权转让所得。
         (5)  不动产转让所得;
         (6)  财产出售收益。
    (B)  境内应税收入,总原则是扣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减免的费用和损失之后的部分属应税收入。
    (C)  境外收入包括:(1)  境内收入之外的部分;(2)  在境外获得的股息; (3)  境外服务所得;  (4)  境外租赁所得和特许权转让所得;  (5)  境外不动产收益。
    (D)  境外所得的收入在减免后剩余的部分即是应税收入。

    第八节   计税期间和计税方法


    第43条  一般规则
    纳税人的须纳税收入将在会计年度的基础上计算(财政年度或者公历年)。由专业会计人员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但是如果没有雇佣专业人员或者如果其使用的方法未能清楚地反映收入,那么应按照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来计税。即如果纳税人没有备置账册、没有按照会计年度来计账或纳税人为个人时,应以公历年视为计税期间。

    第44条  总收入的计税期间
    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所获得的所有收入都应当纳税。但是按照本法第43条规定适用公历年进行计税的收入除外。纳税人死亡时,其收入应连续计算到应税年度内其死亡之日,而不应提前或推后。

    第45条  减免税的期间
    本法中所规定的税收减免应适用于已付讫的应税年度,并依赖于净收入的计算。但为了准确地反映收入时,可以以另外单独的期间来计算减免税收。如果纳税人死亡,在其死亡之日以前的应税年度中的纳税同样享受减免。

    第46条  计税期间的变化经税务管理委员会同意,非个人纳税人可以更换其计税期间:从公历年变更到财政年度,从财政年度变更到公历年,或者从一个财政年度变更到另外一个财政年度,按本法第47条的规定,其净收入将按新的计税期间计算。

    第47条  变更使计税期间少于12个月情况的处理
    (A)  非个人纳税人经税务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将其计税期间由财政年变更为公历年,则退还财政年的最后一日到12月31日的税款;如果从公历年变更到财政年,则退还公历年最后一日到指定财政年最后一日的税款;如果从一个财政年变更到另一个财政年,则退还前一年最后一日到新一年最后一日的税款。
    (B)  短期税收计算在上述的退税期间,以及按财政部规定而退税的期间仍然要计算税收。

    第48条  对长期合同所得的税收计算长期合同的收益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申报,以便纳税。这里的“长期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等期间超过1年的合同。长期合同收益,无论是部分的还是全部的,税收征收额的计算应根据完成总工程的百分比来计算。

    第49条  分期支付
    (A)  分批转让财产的收入可分期缴纳所得税;
    (B)  对不超过1,000披索的不动产所得和偶然所得,实行税款返还;
    (C)  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可以分期交付税款;
    (D)  从定期交付变更为分期交付如果纳税人符合本条(A)项的情形,则可以变更为分期缴纳税款,但已缴部分除外。

    第50条  应税收入和税收减免比例的分配在有多个纳税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逃税和避税的发生,税务局有权在共同纳税义务人之间分配应交税的比例和税收减免比例。

    第九节 纳税申请和支付


    第51条  个人所得税申报

    (A)  申报范围:
         (1)  下列个人所得税应进行申报:
              (a)  居住在菲律宾的每个菲律宾公民的收入;
              (b)  居住在境外的菲律宾人在境内的收入;
              (c)  居住在菲律宾的外侨在境内的收入;
              (d)  非居民外侨在菲律宾境内的收入。

         (2)  无需申报的个人所得:
              (a)  依照第35条规定的总收入超过免税额的个人;
              (b)  依照第32条确定的个人在菲律宾境内所得的纯粹的补偿金;
              (c)  依照本法第57条扣除所的税的收入;
              (d)  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减免了所得税的收入。

         (3)  纳税人对以下所得应当制作个人所得税申报单的副本:
              (a)  有居所公民对其所有收入;
              (b)  无居所公民对其境内收入;
              (c)  有居所的外侨对其境内收入;
              (d)  无居所的外侨对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收入。

    (B)  申报地点:除特别许可外,申报人应向授权的代理银行、地方税务当局、税代理人、或者市政当局授权的财务员申报纳税。

    (C)  申报时间:
         (1)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在每年4月份的前15天内进行;
         (2)  个人资本收益所得税:
              (a)  对于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应在每次交易完之后30日或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申报;
              (b)  对不动产收益的申报应在每次交易完之后30日内申报。

    第52条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A)  申报企业所得税;除在菲律宾境内没有商事活动的外国公司外,其他所有的公司和企业都应当如实地申报所得税。申报工作应当由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来完成。
    (B)  公司申报所得税时应当选定一个固定的应税年度,财政年或公历年,并且未经税务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C)  公司预期解散时的税收申报。每个公司应当在其决定解散后或进行清算后的30天内进行所得税申报。
    (D)  对股票有价证券场外交易收入的申报。对于股票、有价证券场外交易的所得,公司应当在每次交易完之后30日内进行所得税申报。

    第53条  申报时间的延长。依照本法第56条的规定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所得税申报期限。

    第54条  破产清算组和破产企业财产代管人的申报。在公司破产和企业解散时,清算组和代管人应当按照企业存续期间的申报模式和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的净收入,税收征收机关也仍然按照惯常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55条  合伙企业所得税申报。合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写明总收入、减免税条件、名称、纳税人身份识别码、地址以及各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第56条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评估
    (A)  缴纳。(1)  通常税款应当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一并缴纳。(2)  分期交税。当应纳税款超过二千披索的时候,个人纳税主体可以分两次缴纳税款。第一次在申报时缴纳,第二次在下一公历年的7月15日之前缴纳。如果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则将一并征收两次缴纳的税款并加收迟延履行金。(3)  资本收益所得税规定在申报纳税时一并缴纳。
    (B)  差额税款的审核和缴纳。税务局对所得税申报单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少报、或漏报税款时,应当责令纳税人补缴差额税款。

    第57条  从源预提税款
    (A)  依照本法相关条款确定的收入将被预提税款。(B)  从源抵免税的预提。依照财政部和税务局的规定,在菲律宾境内有住所者的收入实行预提,比率为1%以上,32%以下。预提税款可抵免下一应税年度的应纳税款。

    第58条  从源预提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A)  季度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扣缴和预提由预提代理机构按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进行。扣缴税款和预提税款在交至税务机关前,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保管。预提税款的申报和缴纳应当在每一公历季度结束前的25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但税务局和财政部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B)  预提税款缴纳情况报告。税款预提机关应当就该季度或该年的预提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作成书面报告。
    (C)  年度报告。税款预提机构应当就整年的税款预提和扣缴情况作成年度报告。并应在下一年的1月31日之前完成,最迟不超过3月1日。

    第59条  业主或其他个人的利润税
    本条为兜底条款。将前述法律中未规定的所有应税利润包括其中,例如:仓储保管所得、支配财务所得等。

    第十节   不动产和信托财产


    第60条  征税
    (A)  该税收主要适用于财产收益和信托关系的收入,具体包括:(1)  未出生的人或身份不明人取得的遗产或将来可能取得的遗产; (2)  受托人分给受益人的财产或婴儿财产托管人分配的财产; (3)遗产收益; (4)受托人或受益人分得的财产。
    (B)  例外,本节中的税不适用于依雇主和雇员的信托关系所取得的收益或财产。
    (C)  计算和缴纳。(1)  一般而言,应当按照受托人所支付的实际应税收入来计算。(2)  税的合并。当收入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托关系,而主要关系人或受益人为同一人时,应税收入可以合并计算并收税。

    第61条  应税收入
    除以下情形外,应税收入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基一致:
    (A)  享受减免的应税所得,受托人分给受益人的财产或婴儿财产托管人所分得的财产,受托人或受益人分得的财产。
    (B)  遗产收益。
    (C)  信托关系涉外时,不适用前述税收减免。

    第62条  税收豁免。本节中税的应税额中的20,000披索可以享受豁免。

    第63条  可撤销的信托。任何时候信托人都可用新的授权取消既定的授权。

    第64条  信托人的收益:(1) 不损害关系人利益的处分;(2) 不损害其他任何人财产的收益处分。

    第65条  受托人的申报。监护人、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破产财产接管人以及其他所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个人和单位需要对在应税年度中超过20,000披索的个人所得和遗产收益进行申报。进行申报的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要对申报的真实、有效和准确负责。

    第66条  受托人的追偿权。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以及其他受托人可以依照税款的缴付情况向受益人主张赔偿。

    第十一节   所得税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67条  境外征税。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第68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都应定期就其所得(除本法第69条规定的以外)在应税年度或政府确定的纳税期内申报纳税并缴税。

    第69条  经纪人的信息申报。从事经纪人业务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税务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实地进行信息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客户的名称、收入的来源等。

    第70条  外国公司的申报。申报要求:依照财政部和税务局的规定进行申报。所有为外国公司服务或提供帮助的律师、会计师、受托人、银行、信托公司以及理财机构等有义务在30日内向税务局申报信息。申报形式和内容必须依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内容应包括申报人专业知识所覆盖的范围。

    第71条  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和纳税人情况的公布,所得税申报表审核后,由税务局进行核査、归档和记录。并按照总统令和财政部以及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公布。

    第72条  谎报、错报申报表的修正。出现因申报不实或因误导使税收征纳出现偏差时,已经征收的税款将不再退回,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申报表的内容真实可信。但本规定不适用于诚信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业公司的每年固定损耗。

    第73条  公司股利和资产的分配。在本条中的“股利”是指公司在收益和利润之外分配给股东的现金或财产。公司在解散或清算完毕之后,分配给股东的财产属于应税收入。股息是股权转让的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公司注销他的股票,并回赎他的股票产生了和股利分配相同效果的,应当缴纳所得税。分配的股利是由最近利润来组成的,来源于公司最近的收益,应被纳入到受益人的年收入中。此外,合伙人的净收入是合伙组织的应税收入在进行了相应的减免之后,分配给合伙人的,故合伙人应分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缴纳


    第74条  个人所得税报告。通常有独立收入的个人应将应税年度的收入在当年4月25日以前申报。非居菲律宾公民和外侨,其在境外的收入不必申报。

    第75条  企业所得税的季度报告。企业应将每个季度制成季度报告,报告企业的总收入、应减税额等。负税计算应当扣减以前所缴纳的税款或根据前几个季度的评估来进行,税款的缴纳期间为,当年前三季度结束后的六十日内。

    第76条  最后调整申报。每个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应当填写最后调整申报表,申报当年的应缴税款,如果每二季度缴纳的税款与当年应缴税款不一致则:(A) 由纳税人补足差额;(B) 超出部分退还纳税人; (C)用于抵扣或退还。

    第77条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缴纳的时间和地点:(A) 地点。按照第75条、76条规定的年度报告表和最后调整申报表应当在税务局指定的银行、地区财政部门、税务征收机关等指定处提交,(B)  申报时间。所得税的年度报告应当在当年前三季度结束后的60日内完成最后调整申报应当在下一年的4月15日或之前完成,(C)  所得税缴纳时间,中I田时一并缴纳。

    第十三节   工资预提


    第78条  本节相关术语解释(略)

    第79条  从源所得税的征收。支付报酬者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预提税款,如果未按规定预提将受应有惩罚。对于预提的税款可主张退回和抵免。雇主应计算纳税额。如不一致可在下一年的1月25日之前要求进行调整。

    第80条  税负责任
    雇主应对预提税款的准确和减免额承担责任。雇员如未按规定填写或拒绝填写预提豁免表,则可直接扣缴并处罚金。

    第81条  预提款的申报和缴纳若无特殊规定,雇主应当向税务局指定的银行、征收机关申报预提情况。申报和预提款的缴纳应当在当年每一季度结束之日起25日内进。

    第82条  政府雇员的申报和缴付
    政府雇员仅对其实际收入进行申报和缴付。

    第83条  陈述和申报
    负有预提义务的雇主应在每年的1月31日或之前向雇员陈述前一年的预提情况。如果雇佣关系于1月31日之前结束的,则应当在支付最后一笔工资时加以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预提的时间、形式等。对于年度信息申报,负有预提义务的雇主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或之前向税务局申报前一年的预提情况,包括雇员名册、总预提款、雇员工资总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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