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民徐先生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成功贷款15万元后不到一个月意外去世,而银行在四年后方才想起有这笔贷款,并将徐先生的妻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妻儿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那么,谁应该偿还这笔贷款?罚息还需要交吗?12月25日,在淮安市中院召开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淮安市中院公布了这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先生意外去世后,其妻子继承房产,儿子放弃财产继承。徐先生生前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转化为其妻子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妻子应在继承徐先生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并按约支付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贷款期限外的利息。而银行主张的罚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因徐先生是意外去世,并非故意违约,且银行在该贷款本息均未按月偿还时,未自力催收,一直放任该情形存续近四年,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对银行的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去世的,并不等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借款人意外去世不应视为违约,故其继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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