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学校协助华夏银行为贷款客户提供过桥资金,“以贷还贷”双方对簿公堂
在开通了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后,福清西山学校背上了850万元的贷款,而这笔贷款涉及的本息经过滚动不断变大。 福清西山学校的负责人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起初,他们不知道华夏银行(600015.SH)为何要他们开通法人账户透支,后来才了解到:通过学校透支出的钱成为“过桥资金”,流向该行的贷款客户,帮其压低不良贷款率。 华夏银行的贷款客户拿到福清西山学校透支所得钱款后,还旧、借新,重新向银行贷款,新贷得的钱款归还给福清西山学校,以填补透支。就这样,各方通过“以贷还贷”“借新还旧”的方式不断进行资金腾挪。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在此过程中,华夏银行的人称这样违规得太明显,在其要求下,张先生又找到自己的亲弟弟参与“过桥资金”的运作。 直到2015年3月,相关公司未及时归还福清西山学校透支的850万元,福清西山学校与华夏银行之间的“和谐”被打破。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福清西山学校已为此打了两场官司。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在为华夏银行“周转”资金的过程中,他们未收取好处费或过桥费等。 1、学校透支出的钱款成为“过桥资金” 张先生是福清西山学校的负责人,他至今仍在为一个多年前埋下的“雷”奔走。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从2007年起,为了福清西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他们与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及相关支行有业务合作,向该行贷款的金额约6000万元。 直到2014年,有华夏银行的工作人员找到张先生,“他们要我们搞法人账户透支,这个(透支出来的钱)是他们拿去用。他们暗示我,如果我不帮他们,‘那你的贷款就要考虑考虑喽’。”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当时,学校无法承受银行抽贷带来的后果,而且,华夏银行方面承诺他们会保证这件事情的安全性。最终,福清西山学校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法人账户透支协议》。 有双方盖章的《法人账户透支协议》显示,福清西山学校与华夏银行福州东大支行签订协议,该支行给予该学校2000万元的透支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9月30日至当年12月29日。
图为有双方盖章的《法人账户透支协议》 文件由张先生提供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起初,他不知道银行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后来才了解到:通过福清西山学校透支出的钱成为“过桥资金”,流向该行的贷款客户,帮其压低不良贷款率。 打个比方,A公司向华夏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贷款即将到期但无力偿还,银行就通过福清西山学校透支出1000万元交给A公司,A公司还贷,再重新向该银行贷款1000万元。A公司把从银行新借出的1000万元归还给福清西山学校,再由学校向银行归还欠款。
福清西山学校透支出的钱款成为“过桥资金” 红星资本局制图 经过“借新还旧”等一系列操作,只有A公司仍欠银行的贷款,且这笔贷款不会被记为不良贷款。 张先生向红星资本局提供了福清西山学校在华夏银行的法人账户的存款金融交易明细表(有加盖银行公章),内有数百笔交易明细,主要为13家公司提供“过桥资金”。 第一笔交易发生在2014年10月16日。福清西山学校透支借款2000万元并转入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下称“联盛纸品公司”),账户余额为-2000万元;同一天,联盛纸品公司向福清西山学校转入2笔各1000万元的钱款,该账户余额变为0元。 不过,红星资本局通过天眼查APP注意到,联盛纸品公司已于2021年6月22日被吊销,无法找到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张先生表示,如果是福清西山学校需要使用资金,他们不可能今天借、今天还,“这不是有病吗?”这些交易都是配合华夏银行方面操作,他们也没有相关公司的联系方式。 2、法人账户现850万元“黑洞”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在像上述那样周转过几次资金后,华夏银行的人称这样违规得太明显,拜托张先生找一家控制得住的公司中转,于是他找了自己的亲弟弟(下称“小张先生”)。 据小张先生向红星资本局介绍,他是江西省三和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和农业”)的股东,持股40%。在他哥哥的请求下,他用公司账户帮忙腾挪资金,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有小张先生的帮忙,整个操作流程变为: 福清西山学校透支钱款——把钱转到三和农业——三和农业把钱转给华夏银行方面指定的公司——相关公司在华夏银行“还旧借新”,又把钱归还给三和农业——三和农业还钱给福清西山学校——福清西山学校还钱给华夏银行。
三和农业加入后的流程图 红星资本局制图 另外,福清西山学校和华夏银行福州东大支行又签订过一份《法人账户透支协议》,透支额度为1000万元,有效期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24日。 不过,“好景不长”,意外发生了。 张先生回忆称,一般来说,该支行的行长会当面或者电话和他商量,同时,该支行的副行长会发送短信给福清西山学校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向他确认后就会把钱从法人账户透支转出去。 有短信截图显示,2015年3月5日,陈某(据介绍其时任该支行副行长)发来短信,短信内容包含福建凤舞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凤舞公司”)及其公司银行账号。
图为短信截图 图由张先生提供 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表显示,2015年3月5日,福清西山学校透支850万元,转账给三和农业;另一份存款金融交易明细表显示,当天,三和农业向凤舞公司转账850万元。 不过,凤舞公司没能像之前那些公司一样“爽快地”归还850万元。 张先生称,他后来才了解到:凤舞公司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华夏银行方面已为其做好新贷款的审批手续。而在还旧、借新的过程中,房产需经历解押、再抵押的过程,在这中间的空档中,房产被第三方申请冻结,华夏银行无法向该公司发放贷款。 于是,福清西山学校的法人账户出现了850万元的“黑洞”。 3、凤舞公司早已被吊销 在出现850万元的“黑洞”后,福清西山学校把凤舞公司告上法庭。 《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相关证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福清西山学校与凤舞公司等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后者向前者借款850万元,借款期限为5天。 最终,2015年10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凤舞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清西山学校8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截取自张先生提供的《民事判决书》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民事判决书》内提及了一份《借款合同》。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他对这一份《借款合同》没有印象。他们不认识凤舞公司的人,也没有签订过相关合同,连打官司聘请的代理律师也是华夏银行方面的法律顾问。 不过,该代理律师向红星资本局否定了这一说法,他称,他不是华夏银行的法律顾问,只是在该行的律师库中,且经办过该支行的案件,于是被推荐代理了福清西山学校的案件。 另有福清西山学校的员工告诉红星资本局,当时,张先生让学校配合华夏银行方面打官司,“公章和法人章提供给他们用,他们有什么东西拿过来,我们就盖章,也不知道是什么。” 目前,张先生和代理律师均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借款合同》不在他们的手上。 张先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通过法院对凤舞公司的执行,福清西山学校获得了104万元的现金。对于剩下的欠款,凤舞公司已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执行。 天眼查APP显示,凤舞公司已于2019年8月被吊销。 “剩下的,银行说‘以后给你补’。”张先生称,华夏银行方面曾承诺会解决这一问题。 至此,事情尚未解决,福清西山学校透支的850万元尚需归还给华夏银行。 4、历经多任行长,仍未能解决 据张先生介绍,在过去十多年中,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及东大支行历经多任行长,但都未能彻底解决这件事情。 张先生向红星资本局提供了一份有江某某签名的《说明》。 江某某在《说明》中称,他在2015年3月至2015年年底担任华夏银行福州东大支行的行长,知悉前任行长(翁某某)为化解不良贷款协调、安排福清西山学校配合做法人账户透支。 江某某还称,凤舞公司还款后原先抵押的房产被解押,在重新贷款的过程中,房产出现问题、无法办理抵押,该笔贷款未重新发放,导致福清西山学校的法人账户出现850万元的缺口。他曾提出解决方案,但尚未解决,他就被调走了。
有江某某签名的《说明》 图由张先生提供 9月上旬,红星资本局先后多次给华夏银行方面的翁某某、江某某、陈某等人打电话,但电话要么未能接通,要么对方在听明记者的来意后以“正在开会”等为由挂断电话。 同时,红星资本局向上述人士发送短信,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华夏银行方面曾要求他用“以贷还贷”的方式把850万元的资金缺口转贷,他拒绝了。2019年5月,华夏银行方面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华夏银行福州东大支行称,截至2019年5月22日,福清西山学校尚欠法人账户透支本金1089.64万元,该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由于仲裁会影响到担保人,有担保人当时正好要贷款,为了使其不受影响,无奈之下,他只好同意转贷。 据他介绍,华夏银行方面撤回了仲裁申请,福清西山学校在转贷的过程中先还款131.41万元,此后一年一签合同,通过“以贷还贷”“借新还旧”的方式不断掩盖这笔贷款。 最后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显示,福清西山学校向华夏银行福州江滨支行贷款982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1月21日,到期后一次还本。 (注:经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华夏银行福州东大支行终止营业,由新设立的华夏银行江滨支行全面承接其权利义务。) 张先生称,在这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福清西山学校发现华夏银行始终未解决这一问题,故决定不再续签。2023年年末,华夏银行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文件由张先生提供 5、学校和银行对簿公堂 今年8月,华夏银行和福清西山学校的案件一审宣判。 红星资本局翻阅《民事判决书》发现,经过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认定了多项事实,包括前文所说的陈某向福清西山学校财务人员发送短信等。 根据《民事判决书》梳理事实如下:
2014年3月3日,华夏银行福州东大支行与凤舞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凤舞公司向该支行贷款88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3日。
2015年3月5日,华夏银行福州东大支行工作人员陈某向福清西山学校财务人员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凤舞公司,5931*******1160。”
同一天,福清西山学校转账850万元至三和农业账户,转账备注为“往来款”;三和农业转账850万元至凤舞公司账户,转账备注为“借款”;凤舞公司以“柜台还本息”方式还款873.76万元。
综合来看,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前文张先生讲述的基础事实大致相同。 不过,该法院认为,华夏银行福州江滨支行与福清西山学校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 该法院还在判决书中表示,“即使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刑事犯罪行为并未直接影响合同的内容、订立及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截图自判决书 文件由张先生提供 该法院还认为,华夏银行福州江滨支行已履行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福清西山学校已经取得该贷款。福清西山学校将案涉贷款转入凤舞公司账户,并以凤舞公司向其借款为由诉请凤舞公司还款,已获得相关民事判决书支持。现福清西山学校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 最终,该法院判决:福清西山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银行福州江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81.77万元及罚息,相关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他已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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