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初,工友给常某介绍了一个代购公司兼职称:做免税品代购的话,买1万块的货,就能得400块的好处费。常某一听能赚钱便答应了下来。
2024年8月11日,一个名叫“AA用车”的人通过微信添加了常某,沟通从事代购的相关事宜。对话中,“AA用车”谎称想让常某帮其代购免税品,需要常某的银行卡照片、身份证照片、联系电话等信息 。常某不疑有他,便按对方的要求提供了各类身份信息。
2024年8月12日上午,“AA用车”让常某与其同事对接代购事宜。紧接着,有一个名为“匿名”的男子请求添加常某的微信,常某与“匿名”约定见面后,便开车从三亚家中到陵水英州初级中学门口等待“匿名”。不一会儿,有一名男子找到常某称自己是代购买家“匿名”。他告诉常某购买免税品需要用现金,但自己的银行卡是二类卡,不能取出大额现金。因此需要借用常某的银行卡来接收货款,再由常某取出,用现金去购买免税品 。常某没有细想,便同意了。
11时许,常某的银行卡便收到了34000元。 收到钱款后,两人便驾车至英州镇某银行,“匿名”让常某在ATM机处取出2万元,并说:“剩下的去免税店直接刷卡就行。” 取钱时,常某在ATM机上仅取到5000元,系统便显示银行卡被限额。于是常某拿到5000元后把钱交给“匿名”并告知银行卡被限额后,“匿名”又让常某去柜台将剩下的钱取出,并给常某“支招”,让他以“购买建筑材料”为由应付银行工作人员。但柜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常某,他的银行卡已经被外省公安机关冻结了。此时,常某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他立即返回车上拿回那5000元,并要求“匿名”将自己送回英州初级中学处。面对常某的质问和要求,男子一时间显得十分害怕和紧张,便将那5000元还给常某,并驱车带他回到英州初级中学处。路上,“匿名”一直以各种理由劝说常某不要报警,说公司会解决之类的话语,但常某没有再相信他。“匿名”离开后,常某立即联系外省公安机关询问情况,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告诉常某,他的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经被依法冻结。
8月1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常某到案接受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目前,转到常某银行卡内的赃款均已归还受害者,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陵水警方提示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