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国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近日公开宣判李某等19名被告人跨国电信诈骗一案,19人被判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2名陈姓“盘总”2019年在西港开设电诈集团,下设多条代理线,目前在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两名陈姓人员(在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某出租楼成立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下设多条代理线,每条代理线有组长和组员,另设有后勤、财务、客服、技术等岗位,针对中国境内居民从事诈骗活动,主要手段为利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前往指定的菠菜平台进行下注投资。
先让被害人小额充值下注后获利返现,进而诱骗被大额充值下注,通过后台控制平台的资金,让被害人无法提现钱财。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19名被告人先后出境参加该犯罪集团。
目前查明该犯罪集团诈骗7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1715797元。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于2022年2月13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将自己名下的四张嘤航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取现等行为,接收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64501元。
法院审理认为,19名被告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
其中10名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3名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6名被告人一年以内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实施犯罪累计时间均在30日以上,已达到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账、提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
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累犯、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不同量刑情节,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等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依法追缴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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