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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大叔
LV14 敬畏的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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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缴纳社保、被直接调岗,
    降低基本工资……
    遭遇不公待遇的员工
    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屈某入职永州某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没有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3年9月,永州某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业务量锐减,但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在双方没有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屈某调岗,降低基本工资。
    2023年10月,屈某在领取了降薪第一个月工资后,向永州某公司递交《降薪异议书》。
    2023年12月1日,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屈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屈某没有去上班。
    12月16日,公司向屈某下达了《终止合同雇佣关系告知书》。
    随后,屈某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委裁决,双方在2009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屈某支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0 1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认定问题
    首先,结合双方陈述、工资发放情况及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公司与屈某在2009年1月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其次,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公司未为屈某缴纳社保保险、未依法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未经其本人同意及降薪实施工资发放。屈某自收到调岗后第一月工资后,先后向公司提出异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可证实双方就调岗降薪未协商一致。屈某于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未在收到该函的3日内办理交接,按照法律规定,屈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4日解除。
    0 2 公司是否需要向屈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屈某在公司工作年限为14年9个月,故公司需向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平均工资6353元/月×15个月)。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4日解除;公司向屈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劳动争议的案件随之增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如果遭遇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拒绝调岗,保留证据;内部沟通与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企业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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