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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肖像权?还是侵犯隐私权?一则新闻使得街拍这种新兴街头文化活动面临法律争议。

    2023年6月7日,中石油旗下一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和其下属女员工在成都街头牵手逛街的视频被发布上网后,引发广泛关注。据公司通报,涉事人员胡某某已被免职并接受纪委核查。

    针对该事件,网上有声音认为,摄影师擅自街拍,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拍摄该段视频的摄影师在6月7日接受大河报采访时表示,视频发布后收到当事人的私信,目前视频已删除。摄影师称,街拍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当时街拍的时候,两人(当事人)并没有拒绝。

    摄影师街头拍摄他人构成侵权了吗?是否侵犯肖像权?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志明告诉界面新闻,关于拍照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该规定并未禁止公民对他人拍照片,只明确‘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庄志明解释称,“构成网络侵权的行为,通常应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客观行为对他人造成实际侵害;二是主观上存在侵害他人的故意。”

    “以狗仔队跟拍明星为例,如果故意持续跟拍并对明星造成侵害,则可能构成侵权。”庄志明说,“如果拍照行为构成对被拍照人的侵害,并且被拍照人已经提醒删除,拒不删除的,可能构成侵权。”

    上述牵手事件传播开后,网络上除了大范围传播视频,截图以及涉事者本人的照片也广泛流传。此外,用肖像制作表情包斗图也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权。在2020年的一起裁判案例中,甲公司委托胡某编发一篇介绍该公司产品的软文。胡某编好后,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并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随后,该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胡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二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解释,用明星肖像制作表情包,算作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对方不追究,是没有问题的;但对方要是追究,则算侵犯肖像权。

    庄志明同时提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次舆论事件拍摄的地点在成都太古里,这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各路网红的打卡地,公开牵手的视频法律依据可溯源上述规定的(二)(四)(五)情形。新闻报道、旅游环境推介和维护公共利益,这三项都符合公开发布视频的法律依据。”庄志明称。

    哪些街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易胜华认为,“这方面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公共利益。为了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履行公职、展示特定环境等,都不需要经过同意。”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解读:其一是授权的主体是肖像权人;其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指将自然人的肖像做广告、商品、装饰橱窗等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其三是对肖像进行使用必须在权利人允许的地域、期限、用途范围内。

    但随着法律的完善,业界对“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条件提出质疑,“民法典不已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庄志明称。

    肖像权之外,明星、公众人物等在公共场所被拍,是否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如何划定,也是长久以来备受争议的话题。法治日报曾针对“代拍”现象刊发文章。代拍指代替别人拍照,在明星出现的各种场合当中拍下高清图片,并进行高价贩卖的行为。

    文章中称,“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判断代拍是否侵明星的隐私权,首先要看拍摄的内容是否属于隐私的范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共识,比如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这些都属于隐私,民法典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所以代拍的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是看拍摄的场所及内容。”

    易胜华认为,此次成都牵手事件中的街拍行为,不涉及隐私权,“因为是公共场所,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共行为规范,不得有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如有,那就视为同意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同时,易胜华也提醒,“非公共场所,必须征得他人同意才能拍照和录制视频。例如在私人饭局上,别人家里,酒店房间等。有些公共场所涉及个人隐私和场地的严肃性,必须征得同意才能拍照和录制视频。例如:温泉、游泳馆、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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