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王某注册成为具有赌博功能的“乐某堂”网站的代理。为发展会员获取佣金,王某在“某鱼直播”、“某饭直播”等直播平台对球类赛事进行分析和讲解时,采取弹幕、口播、互动区发言等方式对“乐某堂”网站进行推广。王某将自己的微信号公布在直播间,以此来吸引玩家添加其微信。当玩家与其微信私聊时,王某将“乐某堂”网站的代理链接推荐给玩家,吸引玩家注册、投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王某从“乐某堂”网站获取佣金共计人民币4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律师解读】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等行为的犯罪。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共获利415万余元,远远超过了情节严重的标准(3万元),故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情节严重。虽然王某做赌场的代理获利415万余元,但其用于推广、自己赌博输钱共计花费了二三百万元,其他的钱又用于日常消费等,导致王某无力退清赃款、无力缴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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