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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yi5467
LV3 流浪的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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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同性恋是 “正常” 的。即,是在先天本能和后天合理规范下而产生的,顶多只是 “少数”,却绝非 “不正常”,更不是 “病态”。
    我认为成年人之间的私域亲密关系安排和行为,与我无关,我也无权干涉,公权力也不应过分干涉。我对成年人之间的私域亲密关系和行为,有先天和后天的好恶,典型如我看到男同击剑会觉得厌恶,但看到女同磨豆腐却津津有味。但这些好恶,是无关支持与反对的,也不该有关支持和反对。如前述,我根本上觉得这与我无关,我也无权干涉,公权力也不应过分干涉。
    我反对来自于个体、家庭、群体、社会对同性恋的直白歧视。但同时,我并不反对当前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对异性恋的种种默认。
    我不认为异性恋或同性恋具有任何成分和程度的 “保守” 或 “新潮” 的价值属性。我也不认为异性恋或同性恋具有任何程度可值得 “卑微” 或 “骄傲” 的属性。我直觉反对一切将成年人的私域亲密关系之选择,与任何形式和程度的 “新潮”、“酷”、“进步”、“骄傲” 等文化价值判断联系在一起的明示或暗示。
    法律上的 “婚姻”,并不完全是一个私域的概念,而是有极强的外部性,且本就是一个社会制度、经济制度、财政制度和人口制度,而不是一个感情制度。
    法律上的 “婚姻” 之存在,本就确立了对已婚者和未婚者群体的区别对待。事实上,大多数法律和制度安排,本就是旨在为了实现特定共同利益,而对不同社会群体区别对待。
    我个人并不反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但与此同时,我也不认为目前同性婚姻暂不合法,是 “对” 或者 “错” 的。最起码,法律是有权规范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就像是法律有权规范婚姻本身一样。
    个人对自身健康的行为和安排,并非完全的私域自由,而是有天然的外部性,是公共卫生与健康的一部分,于是起码应当受到道德和舆论的约束。这就好比是新冠期间要求出门戴口罩一样,个体是不应当基于纯个人的信念、卫生习惯,而完整拥有 “带不带口罩” 的自由的。同理,防止性传播疾病,也并非一个纯粹的私域个体自由,而天然是一个公共卫生与健康的考量,于是最起码,理应接受道德和舆论的约束。不再展开,点到为止。
    最后,虽然我个人支持一切个体在不明确且重大影响公共利益情况下的个体自由和效用最大化,反对一切明确且直白的歧视,明确认可同性恋的合理和自由,倾向于支持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但是,这个话题,这类话题,并不是,也不该是,目前我国的主流议题和核心话题之一,也不是我国当下最核心的任务之一,也不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主流利益关注点和核心文化诉求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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