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你的电话卡和嘤航卡可以以成百上千的价格出售给别人,你是否会动心呢?
7月30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的嘤航卡贩卖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办理的5张嘤航卡和其掌控的刘某名下的1张嘤航卡及配套的U盾、绑定手机卡、身份证照片出售给程某,为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经查证,其出售的几张嘤航卡均被犯罪集团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资金交易,支付结算金额均达百万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认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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