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More 保存 重做 撤销 预览

   
关闭   当前为简洁模式,您可以更新模块,修改模块属性和数据,要使用完整的拖拽功能,请点击进入高级模式
重播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
在菲情感导师
LV5 水面的小草
帖子    179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610.905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4482 5 |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女子发现内裤反穿后,才意识到被强奸!”近日,四川西昌检察院发布一起匪夷所思的强奸案起诉书。00后男子姜某与朋友林某合股经营一家烧烤店。今年4月11日晚,林某邀请女性朋友邓某,到其所经营的烧烤店喝酒,期间,姜某也一同作陪。
    image.png
    日凌晨两时许,姜某见林某、邓某醉酒昏睡后,见色起意。将餐厅内的长凳拼在一起后,强行与邓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邓某曾惊醒,但由于饮酒过多,最终还是末能阻止被侵犯。事后,邓某也曾拨打电话向朋友求救,但由于时间太晚,朋友末接电话后,邓某继续熟睡。
    次日清晨六时许,众人醒来后。姜某、林某将邓某送回家中后离开。回到家后,邓某发现内裤反穿,才想起被强奸一事。邓某随即报警。(来源:光明网)

    以案说法:

    1、姜某连合伙人的朋友都强奸,这生意估计也合不去了吧?
    2、还好邓某回到家,发现内裤反穿后,没有洗澡,保留了关键证据,并及时报警将姜某绳之以法,不然真的有可能会让姜某逍遥法外。
    3、刑法规定,趁女方醉酒昏睡无意识时,没有得到女方允许,就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将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mage.png
    本案姜某见色起意,趁邓某醉酒无力反抗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毫无疑问,姜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既遂。
    4、邀请邓某来喝酒的林某构成犯罪么?
    如果林某明知姜某意图酒后强奸邓某,并仍然邀请邓某喝酒的话,则可认定林某为姜某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根据刑法规定,教㖫、帮助他人完成强奸的,无论男女,构成强奸罪,以共犯论处。
    具体到本案,林某事前并不知道姜某欲行强奸之事,因此,林某不负刑事责任。但我想林某应当会与姜某就此分道扬镳。毕竟姜某毫无底线的行为,不适合与其共事。
    事实再次证明,任何时候女性都不要过度饮酒导致醉酒,否则容易造成人身安全的损害。同时也奉劝某些人,切勿酒后做出一些既违法犯罪,又得罪朋友的行为,否则后果不仅仅是刑罚,还会“社死”!

    个人签名

    汉堡哥
    分类总版主
    当前积分:92321
    帖子    18339
    新博币    11408 提现
    提现    26461.5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你这个从犯
      个人签名

      招收论坛管理小天使!飞机:@LEEsir
      帮出一论坛老HR帐号,有兴趣的飞机:@LEEsir

      在菲情感导师
      LV5 水面的小草
      帖子    179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610.905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是不是有你的事 跟我走 接受调查
        个人签名

        诚德旅行社
        LV2 无名的过客
        帖子    6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0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666
          个人签名

          Mr123
          LV1 初心者
          帖子    0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0
             
            666
            个人签名

            Pladin
            LV4 路旁的落叶
            帖子    37
            新博币    0 提现
            提现    0
            TA的勋章:勋章中心
               
              社会性死亡,还要进去蹲几年,生意也丢了,何必呢
              个人签名

              点击按钮快速添加回复内容: 支持 高兴 激动 给力 加油 淡定 生气 回帖 路过 感动 感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博牛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