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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安徽高院微信号消息:近日,安徽省天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刁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审理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刁某及刘某(另案处理),三人分别从云南省偷越至缅甸境内,成功“出国”,并在缅甸邦康某赌场务工时相识。8月11日凌晨,三人在他人的安排下,又结伙从缅甸邦康走山路,偷偷“回国”,行至云南省沧源县,在乘车去佤山机场的途中,被当地公安查获。9月16日,两被告人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刁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案发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情节严重”

    法条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案例中,从国内偷越到国外的王某等3人,系结伙偷越国(边)境,属《刑法》第三百二十二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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