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吉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被告人王海峰等人涉黑案采用“线上+线下”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案54名被告人,其中33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峰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2006年起开始开设赌场、引诱他人赴澳门赌博获取非法利益,并聚拢社会闲散人员。2007年被告人张玮出狱后,与被告人王海峰等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获得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王海峰、张玮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何丰、芦静、姚鹏飞、曹宴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吴高勇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建飞等1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形成、壮大过程中,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插手民间纠纷和房地产开发、承揽工程等不正当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由组织成员主动提供和购买作案工具,同时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或分配非法利益,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组织成员家里有事时,提供多辆豪车以供使用,以维护组织的稳定、生存和发展。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开设赌场并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临汾市尧都区及周边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王海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31名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该案审理中,共有38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涉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23名,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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