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两个关系到中国海洋管理的规定施行。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简称《规定一》),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简称《规定二》),已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
《规定一》规定明确了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长期以来,菲律宾越南渔民以“传统渔场”为理由在南海捕鱼。中国执法船只一般是将其驱离,对顽固不撤离的也会动用水炮。
得了便宜还卖乖,菲律宾渔民不仅跟中国管理船只玩起了“猫鼠游戏”,还说“我们没有别的选择。他们只能去那里捕鱼,直到中国人把他们赶走。”
那现在,如果这些人再来黄岩岛或其他中国岛礁领海来捕鱼,就不是驱逐这么简单了。《规定一》写得很明白:
第三条: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有关部门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
还有个问题,对于打着航行自由旗号的某些国家的军舰或者海洋调查船怎么处理呢?
高法负责人在回答的时指出“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便在一国领海,外国船只也可享有无害通过权。
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均应服从而不应违反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权权利及管辖权。
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
比如,中国海监南海总队自2007年底开始实施“南海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任务”,共发现了6艘不同名称、型号的美籍军事调查船,分别为“效率”号、“无瑕”号、“蓝塞斯”、“梅尔维尔”、“萨姆纳”、“BRUCE C HEEZEN”。经观察分析,这些船只或在桅杆悬挂“球菱球”作业号型,或在船尾拖带作业声纳,还有的船舶虽然表面无法甄别其作业方式,但通过其航迹和航速可判断正在进行“扫海”式的调查作业。
2008年以来,中国海监多次遇见美籍调查船,在确认其正在作业后,我执法人员均对美船进行了喊话,对其违法作业行为提出严正警告,并要求美船立即停止作业。对此,美船均声称是享有豁免权的美国海军观测船,在“国际水域”进行军事测量活动,并未进行海洋科学调查,且已遵守国际法和中国相关法律。喊话结束后,美籍调查船大都无视我海监船舶继续作业。
鉴于此,《规定二》第三条明确了五种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别说我们霸道,如果不服,这些外国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二》第十四条: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海洋、公安、海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