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对登记企业的优惠
第三十九条 对登记企业的优惠——所有的登记企业都应当在所从事的投资优先领域范围内得到以下优惠:
所得税免税期。
(1) 开拓性企业自商业经营之日起6年,非开拓性企业自商业经营之日起4年,新登记企业应当完全减免国家政府征收的所得税。根据委员会可能指定的方针,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得税减免应延期一年
I. 项目符合委员会设定的资本设备与工人数之比 ;
II. 按委员会设定的比例使用本地原材料 ;
III. 在头3年的经营中,每年的净外汇储蓄或收益至少达到了uS $500,000. 00。
尽管有上款的规定,任何开拓性公司都不得享受这种优惠超过8年,
(2) 自商业经营之日起3年,登记扩建企业有权根据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按扩建的比例,享受国家政府征收的所得税减免:不过,条件是:在这种优惠期间,扩建企业无权享受增殖劳动力成本扣除。
(3) 尽管有第7条(14)款之规定,注册公司无权享受这种优惠的任何延期。
B. 人工费的额外扣除——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如果项目符合委员会设定的资本设备与工人数之比,登记企业就应当被允许相当于熟练和非熟练工人直接人工工资应税所得额50%的额外扣除。条件是:如果该活动位于第四十条定义的欠发达地区,则这种额外扣除可以翻番。
C. 进口资本设备税款及关税减免——自本法生效之后5年内,新建或扩建的登记企业进口的机械、设备及附带的零配件,应减免100%的关税和国家内地税。进口的机械、设备及附带的零配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国内不能以充足的数量、可比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制造;
(2) 它们被合理地需要,并将被登记企业排他性地用于制造产品,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批准,可以将该设备业余地用于非登记活动,以便将其利用率最大化,或者相应地缴纳了永久性地用于非登记活动的具体设备和的机械的税款和关税;
(3) 登记企业获得了委员会对进口该机械、设备和零配件的批准。
在根据本款批复进口的过程中,委员会可以要求国际游说,但是,如果资本设备或工业装置的总价超过了US $5,000,000,则委员会应适用或第1764号总统法令《国际竞标法》。
如果登记企业自购置之日起5年内,未经委员会事先批准,就将这些机械、设备和零配件出售、转让或抛售掉,则登记企业将与购买人、受让人或应买人一起负责支付免税额两倍的税款。
在该5年期内,委员会应允许并批准该物品的出售、转让或抛售,如果该物品:
(aa) 是为另一家享受类似优惠的登记企业或登记国内生产商制造的;
(bb) 有证实为技术上过时的原因;
(cc) 为了将其更换掉,以便改善及/或扩大登记企业经营的目的。
D. 国产资本设备的税收抵免——新建或扩建的登记企业从国内制造商处购置机械、设备和零配件的,应当给予税收抵免,金额相当于如果进口这些物品应免除的国家内地税和海关关税的100%。条件是:(1) 它们被合理地需要,并将被登记企业排他性地用于制造产品,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批准,可以将该设备业余地用于非登记活动,以便将其利用率最大化,或者相应地缴纳了永久性地用于非登记活动的具体设备和机械的税款和关税;(2) 该设备已经符合第(c) 项中的免税进口资格;(3) 登记企业获得了委员会的批准;(4) 该购置发生在本法生效之后五年内。如果登记企业出售、转让或抛售这些机械、设备和零配件,应适用上款中关于这种处置的规定。
E. 承包商税收免除——登记企业应免予缴付承包商的税款,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
F. 简化海关程序一一海关总署应简化登记企业进口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及供应品,以及出口制成品的海关程序。
G. 寄售设备的无限制使用——尽管现行法律有规定,寄售给任何登记企业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应不受这种机械、设备和零配件使用期限的限制。条件是:寄出适当的再出口保函,除非该进口另受本条第(c)款和(m)款管辖。另一个条件是:这种寄售的设备仅供登记企业排他性地使用。
如果这种设备被登记企业出售、转让或抛售,则应适用第39条(c)项(3)目的有关规定。只有经过中央银行事先批准,才能将这种出售、转让或抛售的收益用外汇汇到国外去。
H. 雇佣外国人——根据修订后的《自治政府第613号法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登记企业可以从登记起,雇佣外国国民担任监理、技术或顾问职位,为期不超过五年,可以由委员会酌情延期。不过,条件是:一旦一家登记企业的多数股份被外国投资者拥有,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或和他们平级的职位可以由外国人担任,期限可以超过这里的规定。
在本优惠范围内雇佣的外国人、未包括在修订后的《自治政府第613号法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之中的他们的配偶和不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在这些外国人的聘用期间,应被允许进入菲律宾定居。
登记企业应培训菲律宾人的行政、监理及技术技能,以接替外国人,并向委员会提交这种培训的年度报告。
I. 种畜及基因材料免税——企业注册或商业经营之日起10年内进口的种畜和基因材料都应免除所有税费和关税。条件是:这种种畜和基因材料:(1) 本地没有,或者不能以可比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从本地获取;(2) 在登记活动中有合理的需要;(3) 经委员会批准。
J. 国产种畜及基因材料免税——登记企业从国内生产商处购买种畜和基因材料的,应当给予税收抵免,金额相当于如果进口这些物品应免除的国家内地税和海关关税100%。条件是:1)该种畜和基因材料已经符合上款中的免税进口资格;2) 该种畜和基因材料在登记的活动中有合理的需要;3) 登记企业获得了委员会的批准;4) 该购置发生在登记企业注册或商业经营之日起10年内。
K. 原材料税费及关税抵免——每家登记企业用于制造、加工或生产产品及形成部件的供应品、原材料和半成品,都应当享受税收抵免,金额相当于这些物品缴纳的国家内地税和海关关税。不过,条件是:国内采购的供应品、原材料和半成品在销售发票中要单列出来。
此处的规定不得解释为排斥委员会根据行业内的平均或标准原材料消耗,设定一个固定的出口销售百分比作为大致的原材料税费和关税抵免额。
L. 保税制造/贸易仓库系统准入——登记的出口导向企业都应可以根据委员会事先协商海关总署后可能发布的方针,按项目的需要,获得各地保税仓库的使用权。
M. 进口零部件税费及关税抵免——登记企业进口必要的供应品和寄售设备的备件,或者那些通过保税制造仓库免税进口的物品,都应当抵免应当缴纳的海关关税和国家内地税。但条件是:至少70%的产量出口;另一个条件是:这种零配件和供应品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充足的数量和可比的质量从本地获取;最后一个条件是所有这种零配件和供应品都只能按海关总署可能施加的条件,在登记企业的保税制造仓库里使用。
N. 码头费及任何出口税、关税、进口税费减免一一不管法律是否有相反的规定,登记企业出口非传统出口产品都应免除任何码头费及任何出口税、关税、进口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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