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刘某等八人因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32万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八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没收扣押在案伪劣牛肉干制品以及制作工具。
▲庭审现场 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违法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提议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开设网店销售,与被告人吴某、罗某、陈某甲共同出资,购买设备、猪肉干,租赁场地裁切加工,并在分装袋上贴上风干牛肉标签,在多个淘宝网店上进行销售。其中,张某为网络销售客服,王某为吴某聘请的工人,进行裁剪、包装、发货等工作。经统计,其多个网店销售金额共计170余万元,非法获利近22万元。 同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违法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陈某乙、黄某(另案处理)提议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开设网店销售,后陈某乙利用其父亲的身份注册淘宝网店,由杨某出资购买生产设备、通过网络购入原材料猪肉干,运营、维护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陈某乙负责肉干加工、包装和发货。经统计,该店销售数额为11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庭审现场 2022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杨某与赵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南部县租用门面,合伙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杨某负责购买设备、包装材料及猪肉干,发货至加工点;赵某负责将网上购买的猪肉干进行切割、包装,冒充牛肉干在网店进行销售。刘某在该店进行销售前主动退股,未参与该店销售行为。经鉴定,该店销售金额为5万余元,其中刷单金额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等八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对外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切实保护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扰乱产品质量监管秩序的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32万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八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没收扣押在案伪劣牛肉干制品以及制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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