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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3日,菲律宾最高法院(SC)裁定,只要根据外国配偶的国籍法律获得的离婚合法,菲律宾和外国配偶之间的离婚,无论是通过法律程序、行政程序,还是夫妻双方协议达成的离婚,均可在菲律宾获得承认。

    最高法院强调,外国离婚判决无需在国外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以在菲律宾获得认可。菲律宾《家庭法典》的目的是防止出现外国配偶可以再婚,而菲律宾配偶仍被婚姻约束的情况。

    最高法院的判决由副大法官贾帕尔·迪玛安帕奥(Japar B. Dimaampao)撰写,他重申了先前的裁定:

    “菲律宾法律并不提供绝对离婚,因此菲律宾法院无权批准离婚。然而,菲律宾法院有权将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延伸至菲律宾配偶,而无需对婚姻解散的合法性进行审判。”

    《家庭法典》第26条规定,若外国配偶在其本国合法获得离婚,菲律宾配偶可以再婚。最高法院指出,《家庭法典》第26条第2款并未要求离婚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只要离婚是在外国合法取得的即可。

    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法律并未区分通过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获得的离婚,也未区分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和双方协议离婚。法律的明确文字禁止法院自行施加额外条件,否则将构成司法越权。

    该案由菲律宾政府通过总检察长办公室(OSG)提出,挑战地区法院(RTC)对鲁比·黄(Ruby Cuevas Ng,亦称Ruby Ng Sono)的裁决。

    案件简述指出,2004年,黄某与日本籍的阿基希罗·索诺(Akihiro Sono)在奎松市结婚,之后两人移居日本。关系破裂后,他们通过双方协议获得离婚。黄某向地区法院提交了日本驻菲律宾大使馆签发的离婚证书和东京中野区市长盖章的家庭登记簿副本,但未提供经过认证的日本离婚法律副本。

    地区审判法院支持黄某的请求,并指示地方民事登记员和菲律宾统计局修改其婚姻状态记录,标明其婚姻已通过外国判决解散,并宣布她可以再婚。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此提出上诉,认为菲律宾仅承认通过法院程序获得的离婚。

    最高法院裁定,离婚的类型(行政或司法)并不重要,只要离婚在外国配偶的国籍法律下有效,就可以在菲律宾获得承认。然而,由于黄某未能提交日本离婚法律的认证副本,最高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以允许她提供证明日本离婚法律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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