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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我最近在帕赛市花费3000万比索买了一块土地。我和卖方是通过朋友认识的,为了省钱,我们之间的交易也没有通过房产中介。我们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我承担所有权转让的所有费用。当我去登记契约时,得知原土地所有者已经在我们申请一个月之前,将土地转移给了另一个人。我现在联系卖家,卖家的手机已经关机,我的朋友也无法联系到卖家,这些钱是我们全家的血汗钱和朋友那里借来的钱,没有了钱我们无法正常生活,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我的权利?



    案例剖析: 在销售合同中,卖方有义务转让所有权并交付销售对象,这是确定的事情,并且买方应支付一定的货币价格或等值价格。(《民法典》第1458条))。在此,卖方在交付销售对象时应有权转让其所有权(第1459条)。卖方应是出售对象的所有者,以便他能够转让其所有权。  

    在您的情况下,出售给您的财产的所有者已经是先前出售了土地。自第一位购买者首先在契据登记册中登记了买卖之后,第一位购买者就对该财产拥有优先权。根据《民法典》第1544条,如果将同一不动产出售给不同的卖主,则所有权应转让给善意取得该财产的人,该人应首先将其记录在财产登记处。  

    在销售合同中,卖方应保证,在所有权过户时,他有权出售该物品,并且买方自那时起应享有该物品,并合法和平占有(第1547条),民法典)。在您的情况下,该物业的卖方未履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您的义务,因为他先前已将其出售。由于他没有遵守此保证,因此卖方有义务执行以下操作:  

    (1)退回标的物在销售时具有的价值,无论该价值大于或小于出售的价格;  
    (2)交付标的物,如果他已被命令将其交付给胜诉的一方;  
    (3)引起驱逐的诉讼费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针对卖方提起的诉讼费用;  
    (4)合同的费用(如果被告已付款);  
    (5)如果出售是出于恶意,则损害赔偿金和利息以及装饰费用。(《民法典》第1555条)。



    您也可以对卖方因违反刑法第316条“其他诈骗罪”的规定,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法律第2款,任何人在知道不动产已被占用的情况下,将其处置,尽管未记录这种占用,但可能对其他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该罪行被视为一种犯罪手段,但应根据《刑法典》的另一条规定予以惩处。如果被证明负有责任,应处以有期徒刑,并处以不低于所造成损害价值但不超过损害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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