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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亚历山大·盖斯蒙多(Alexander Gesmundo)起草的一项新裁决中,最高法院严厉谴责了执法人员、检察官,甚至地区审判法院(RTC),因为他们对涉嫌参与毒品交易的六名贩毒集团成员的起诉和审判工作表现不佳。

    所有六人最终被判定无罪释放,其中包括五名中国人王某、许某、陈某、吴某和严某以及一名菲律宾华裔黄某。

    他们被指控在描仁瑞拉市(Valenzuela)非法运输9384.7克沙雾以及非法持有119.080公斤沙雾和111.2公斤盐酸氯甲基苯丙胺。根据当时媒体报告称,查获毒品案值约为10亿披索。

    四名中国人还被警告可能被驱逐出境,据称他们提出用10公斤的沙雾来贿赂警察。

    根据当时的案情调查,黄某于2003年11月10日驾驶汽车并携带10公斤的沙雾后被捕。隔天,其他毒品在描仁瑞拉市(Valenzuela)的一个仓库中被查获。

    地区审判法院在案件中无罪释放了四名中国被告。

    但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并以持有危险毒品罪判处最高14年8个月的监禁。另一名中国同伙严某也被判处最高14年8个月的监禁。

    黄某随后对地区审判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将他14年的刑期提高为无期徒刑。

    在上诉中,最高法院发现一开始就存在违规行为,称检方未能证明黄某拥有的毒品就是从仓库查获的毒品。

    最高法院表示:“被告上诉人黄某不可能实际拥有从仓库中查获的物品,因为当2003年11月11日对仓库进行搜查时,他已经被警察拘留。被告根本不可能实际拥有上述毒品。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上诉人黄某推定拥有仓库及其内容物。必须强调的是,该仓库的承租人是严某。因此,对该仓库拥有支配和控制权的人是作为承租人的严某。”

    此外,警方也未能严格遵守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2002年综合危险药物法》第21条规定的监管链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对突袭中收缴的毒品进行搜查和清点的程序。

    例如,法院指出,一名警察没收了毒品,而另一名警察则做了标记,但没有库存收据,他们也缺乏绝缘证人或清点没收毒品时需要在场的证人。

    2003年,相关规定要求至少有三名证人见证,其中一名来自媒体、一名来自司法部(DOJ)的代表和一名民选公职人员。

    法院指出,黄某被捕期间没有目击证人,而第二天在仓库搜查时也没有司法部代表在场。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了遵守监管链规则的重要性。它表示,不遵守严格要求“对被扣押物品的身份、完整性和证据价值表示严重关切”。

    简而言之,监管链规则确保查获的毒品与法庭上出示的毒品相同。但最高法院观察到,在两次行动中查获的物品监管链的所有环节都存在“重大缺陷”。

    高院指出,缉获毒品的周转没有得到适当的记录——从逮捕官员到调查官员,再到法医化学家,再到法庭。

    它说:“因此,由于在遵守11月10日至11日行动中扣押物品监管链规则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法院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扣押物品的身份、完整性和证据价值被保存下来。再次强调,本案涉及大量危险药物,并不能成为未能证明被扣押物品的身份、完整性和证据价值的借口。尽管对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被告上诉人黄某必须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被宣告无罪。”

    这引起了高等法院的强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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