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山东临沂,网传临沭县某小区,一男子将妻子打得不能动弹,随后将其拖进电梯,还用脚踢她的头。 这一幕令人发指的画面,在网上引发了强烈的愤怒和谴责。 警方介入调查后表示,涉事男子已被拘留,女子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这起家暴事件,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是一个社会的悲剧。 它暴露了我们社会在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让我们一起来讨论以下观点。
家暴为何不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字面上看,这两个法律并没有冲突,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首先,家暴案件的立案门槛较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庭暴力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轻微伤以下损害的,不予立案。” 这意味着,只有当受害者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时,才能够成立刑事案件。 而轻微伤或者轻微伤以下损害,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来解决。 这就导致了很多家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
其次,家暴案件的量刑标准较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庭暴力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下损害,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人, 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自首并认罪悔罪;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这意味着,在同样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家暴行为人往往能够获得较为宽松的刑罚,而非家暴行为人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这样的法律规定,无疑是对家暴行为人的纵容,对家暴受害者的伤害。 它削弱了家暴行为人的惩罚威慑,也削弱了家暴受害者的维权信心。 它让家暴行为人觉得,只要不打死或者打残对方,就可以轻易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它让家暴受害者觉得,即使自己遭受了身体和心理的重创,也无法得到公正的司法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取消“家暴”这个词,将这种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我们应该降低家暴案件的立案门槛,提高家暴案件的量刑标准,让家暴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家暴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家暴为何不被社会广泛谴责?除了法律上的缺失,我们社会在道德上也存在着对家暴现象的冷漠和漠视。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家庭是私人领域,夫妻之间的事情不应该外人插手。 即使看到了家庭暴力的迹象,也不愿意多管闲事,或者认为这是正常的夫妻矛盾,不足以大惊小怪。 甚至有些人还会用“打是亲骂是爱”、“男人打女人是爱她”等荒谬的说辞来为家暴行为人开脱或者安慰受害者。
这样的社会风气,无疑是对家庭暴力的纵容和鼓励。 它让家暴行为人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和正常的,没有什么道德上的过错。 它让家暴受害者觉得自己是孤立和无助的,没有什么社会上的支持。 它让我们整个社会变得冷漠和麻木,没有什么公共道德和良知。
因此,我们应该对家庭暴力进行广泛和深入地谴责和抵制。 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我们应该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来呼吁和推动法律、政策、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改革和进步。 我们应该主动地关注和帮助身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过提供法律、心理、物质等方面的支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家暴为何不被教育有效预防?除了法律上和道德上的缺失,我们社会在教育上也存在着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忽视和疏漏。 在我们的教育体系中,很少有关于家庭暴力的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和普及。 在我们的教材中,很少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和分析的展示和讨论。 在我们的课堂中,很少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教育和引导的实施和评估。 在我们的学校中,很少有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的机制和措施。
这样的教育缺陷,无疑是对家庭暴力的忽视和放任。 它让我们的孩子从小就缺乏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警惕,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它让我们的青年缺乏对家庭暴力的反思和批判,不知道如何建立健康和平等的恋爱和婚姻关系。 它让我们的成年人缺乏对家庭暴力的责任和担当,不知道如何处理好自己和家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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