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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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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不同类型网络财产账户的法律性质与规范保护均存在差异。在对网络侵财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需要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厘清网络盗窃与电信诈骗的界限,兼顾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性,具体认定不同侵财行为的罪名和量刑标准。

    虽然网络盗窃与电信诈骗都是通过电信网络的方式侵占他人财物,但从行为结构、不法类型等角度看,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电信诈骗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短信、电话及网络等多种手段,以非接触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最终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网络盗窃行为大多依附于公开软件开展,通过修改数据、盗取信息,实施财物侵占犯罪。由于网络盗窃作案在虚拟空间完成,作案时间极短、隐匿性强,产业链条整体专业化、团伙化水平不断提高,在此类案件办理时,存在取证难、抓捕难、追赃难及监管难等现实问题。从司法角度对网络盗窃与电信诈骗界限进行认定,对惩治网络侵财犯罪、统一裁判标准、增强的网络防诈骗意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也有利于相关网络平台积极履责,强化监管意识,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减少及防范网络犯罪。面对新的网络经济环境,对网络盗窃与电信诈骗的界限进行合理认定,不仅能够有效区分具体犯罪行为,也为网络侵财行为确定的定性、消除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被害人财产处分行为的认定。行为刑法是当代刑法的主导立场,认定罪责的重点、焦点在于具体行为。因此,区分网络盗窃与电信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即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要件要素,诈骗罪着眼于权利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利用的动态过程,在具备其他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以被害人财产处分行为的方式获得财物,就构成了诈骗罪。如果不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则只能是盗窃罪。因此,通过把握财产减损的直接性、财产处分的自愿性和意识的必要性三个要素,明确直接侵害客体行为的实质,从而具体区分网络盗窃与电信诈骗的界限。在财产减损的直接性方面,假如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为其获得财物创造机会,想要真正获得财物,需要事后采取其他犯罪手段时,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害人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因此,在认定诈骗罪时,只要被害人将财物的占有权转交给行为人,就构成了财产减损。在财产处分的自愿性方面,在界定网络诈骗行为时,要求其财产处分必须是被害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在财产处分意识方面,只有被害人认为是将个人财产或自己支配下的他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才能认定其具有财产处分意识。处分意识是诈骗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凡被骗者认识到个人行为是将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并依据个人意愿作出决定,就具备了财产处分意识。该意识没有要求被害人对处分财产的数量、价值等内容形成完整认识。   
    非法占有财物主要手段的认定。以犯罪构成主要特征进行定罪,是我国刑法及相关法规的统一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不断融入大众生活,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网络犯罪作为传统犯罪在信息网络上的新表现,其中具有跨地域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借助网络隐蔽实施和犯罪手段复杂多样等特征。为此,在区分网络盗窃与电信诈骗的界限时,应从本质特征出发,需要根据非法占有财物时所采用的主要手段进行定罪。当以欺骗为主要手段,非法占有财物时,就应界定为诈骗罪。以秘密窃取为主要手段,非法占有财物时,则应界定为盗窃罪。结合网络犯罪特征,凡是为盗窃创造条件、制造掩护,且被害人没有自愿交付巨额财物意愿时,通过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链接来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被界定为诈骗罪。而利用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但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病毒等程序来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被界定为盗窃罪。但是,“嗅探劫持”情境下的网络侵财行为具有盗窃和诈骗双重特征。因此,在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要结合特定情景,分析盗窃及诈骗等哪一具体行为起决定性作用。面对新的经济环境,开展司法实务过程中,合理界定网络盗窃、电信诈骗行为,将在织密法网的同时,规避法律处罚漏洞,有效维护网络经济秩序。   

    随着现阶段互联网电商经济发展不断成熟,网络盗窃、电信诈骗复杂性日益突出,强化网络环境治理的紧迫性进一步提升。与传统诈骗犯罪行为相比,电信诈骗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还侵害了信息管理秩序,容易引发更大的社会危害。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草案从电信、金融、互联网以及综合措施等角度明确了法律责任,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预防与遏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详细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认定网络盗窃与电信诈骗界限,既有利于确定的、完整评价犯罪行为,也在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有效打击各类网络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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