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方式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方式开设赌场的查处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网络赌博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为建立赌博网站发布信息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的;
4.参与计算机软件安装或者维护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标准起算。 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功能的装置等直接帮助他人进行上述网络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二)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为其提供发布服务的 属于"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营利为目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点链接 或者为淫秽色情网站站主 、 主管人员 提供广告推广 、 技术支持 、 支付结算 等帮助的 属于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1、向一百个以上不特定的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 ;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两年内向五百人次以上传播带有侮辱性的信息内容的;
4、致使注册会员数累计五千以上的;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利用互联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的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黑客攻击"、"钓鱼欺诈"、"恶意篡改网页内容"、"木马病毒入侵盗取数据资料及用户隐私信息"、"假冒客服骗取用户财产损失"等各类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且危害极大。此类案件侦办难度大、取证难成为困扰公安部门的一大难题。为此,《公安机关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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