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儋州市一男子因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下线,累计赌资达900万余元,被儋州市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
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某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发展张某某等六人担任其网络赌博下级代理,由徐某某负责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和下级代理的账号密码,再由张某某等6人接受赌客投注,以抽水、占股的方式从中牟利。赌资结算方式为下级代理在赌客下注的赌资中扣除自己应得的报酬以及应赔付赌客的钱后,将剩余赌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徐某某。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接受赌博投注,赌资流水合计人民币900余万元,获利不少于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今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本案中的网络赌博,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以及通过网络开设赌博网站的行为同样涉嫌开设赌场罪。检察官提醒:赌博是万恶之源,不仅对个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还有可能造成债台高筑,引发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其他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广大群众不要因贪图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切莫让网络成为自身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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