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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义跨国争女童案,北院裁定女童交付义大利蓝姓男子,詹姓女子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驳回。宪法法庭认定最高法院未审酌未成年子女意愿违宪,发回最高法院审理。女童可暂留台湾。


    台义跨国争女案判违宪 最高法院:遗憾但尊重
    这名女童于民国103年出生后,义大利商人蓝男与詹女约定共同行使亲权。106年间,詹女原本同意蓝男带女童至义大利探望祖母及庆祝耶诞节20天,但蓝男在未经詹女同意下,提早9天带女童到义大利,且未在约定时间送女童返台。


    詹女发现后,提起改定亲权行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命蓝男不得将女童带离台湾,虽曾经一、二审裁定准许,但最高法院认定,女童当时人已在义大利,因此无限制蓝男带女童离开台湾的必要,发回更审,于更一审时驳回詹女的声请。


    詹女于108年间到义大利探视女童,同年1月间以护照遗失为由,向中华民国驻义大利代表处申请补发子女护照,并持补发的护照将女童带回台湾。


    蓝男随后声请暂时处分,希望能将女童带回义大利同住,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詹女须交付女童给蓝男,詹女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年2月间驳回抗告确定。女童手写致总统蔡英文与法官信指出「我想留在台湾」,拜託「小英总统」与法官们能让她留在台湾。


    台中地院执行官于3月14日前往女童就读的学校执行交付,但女童情绪不稳,不愿意离开学校,最后执行未成功。詹女事后向宪法法庭声请就确定终局裁定为裁判宪法审查,并声请暂时处分。宪法法庭裁定暂缓执行。蓝男因此离开台湾返回义大利。


    詹女声请确定终局裁定裁判宪法审查部分,宪法法庭今天判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简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交付女童裁定)牴触宪法,应予废弃,发回最高法院。


    宪法法庭指出,最高法院的确定终局裁定关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断,牴触宪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权及人性尊严意旨。


    宪法法庭指出,本案下级审裁定的内容,均无审酌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记载。且下级审裁定作成时,女童已居住台湾,自应让女童有于法庭内、外陈述意愿的机会。不过,下级审法院均未让女童有陈述意愿的机会,即裁定詹女必须将女童交付蓝男,未审酌未成年子女意愿。


    宪法法庭表示,女童居住义大利的期间约一年,返台后到最高法院驳回抗告为止,居住台湾的期间约2年9月,依此事实,女童居住台湾期间远较居住义大利为长,但最高法院没有审酌台湾是否已成为女童的新惯居,况且,让女童暂时移居义大利,是否真能消弥父母双方因严重对立而对女童的不利影响。


    另外,詹女曾将审理中事件诉诸媒体,是否已达对于女童造成虐待、伤害或已不适合行使或负担对于其权利义务的状态,而有立即让女童暂时离开台湾的必要性。最高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断上,有应审酌而未审酌事项,与宪法维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意旨不符。


    宪法法庭指出,最高法院裁定认为台北地院已选任程序监理人,并已调阅未成年子女于强制执行事件中的陈述,及义大利心理医师出具的访视报告,但法院选任程序监理人,仍不能取代未成年子女陈述意见的机会。


    此外,詹女与蓝男就女童监护权提起民事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今年1月间审酌詹女不法将女童带回台湾的行为,且在照顾女童及父亲联络、相处上,均非友善、妥适等,裁定女童的监护权由蓝男单独行使。案件目前案件正由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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