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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财政部核定、民政部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并纳入民政部权力清单,按照权力清单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第六条 公益金使用分为中央本级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两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项目(以下简称中央级项目)预算纳入民政部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支出项目(以下简称补助地方项目)预算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七条 公益金资金在切块基础上,采取因素法、项目法以及综合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福利司)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承担汇总审核公益金预算、建立并管理公益金项目库和评审 专家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公益金项目管理平台、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职责。

      第九条 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是公益金核拨单位,负责公益金的财务核算和规范管理。承担公益金资金拨付、票据报销、账务处理、组织或指导涉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等职责。

      第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是公益金切块资金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本业务领域切块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规划及预算申请和初评、指导和督促本领域项目执行、拟定本领域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职责。

      具体归口业务和单位分工: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由规财司负责归口管理;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课题研究项目由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办公厅会同信息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服务和其他项目由福利司负责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等公益金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承担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写、组织预算项目具体执行、进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定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职责。

      第十二条 民政部成立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与督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督查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福利 司、规财司、人事司、部直属机关纪委、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彩中心)、信息中心等组成,在分管公益金工作的副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绩效评 价和督查日常工作由福利司负责。

      第十三条 省级民政部门承担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在本地区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职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报审

      第十四条 每年上半年,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本领域公益金项目规划和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项目单位报送预算申报材料。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按照部重点工作部署,采用因素法等方式,按照人口、区域、财政困难程度、机构基数、工作绩效、试点开展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申报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民政部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项目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预算;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资金使用范围、测算标准、项目单位执行能力列为必审内容。通过立项初评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福利司。

      第十七条 福利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一般性、经常性项目直接纳入项目库,对新增和重大项目,应进行专门评审,评审通过的纳入项目库。

      第十八条 福利司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民政部可使用公益金额度,在归口管理单位预算规划和年度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拟定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

      (一)符合宗旨。优先支持延续性项目,严格审核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必须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和分配原则。

      (二)统筹规划。支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业务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

      (三)突出重点。支持用于落实民政部、相关司局的年度业务中心工作、基础工作和重点改革发展项目。

      (四)综合平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分好各项目类型资金的比例,并综合考虑、适当平衡。

      第十九条 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由福利司报分管副部长核报部长批准。

      第二十条 福利司根据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在与有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从项目库选取项目,形成公益金年度资金支出预算草案,经司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分管副部长审核同意,提请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民政部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民政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项目单位是直属单位的,还应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单位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民政部有关司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净结余要及时退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 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 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补助地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课题研究类项目,应当在项目成果(如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的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三十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和督查及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6个月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每年2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福利司报送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部归口管理单位,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福利司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以民政部名义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部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以上公开的信息要及时通报中彩中心。中彩中心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和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有关内容要纳入福利彩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督查

      第三十一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规财司要加大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内部审计力度。归口管理单位要定期不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益金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单位要在规财司的指导下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每年4月底前,领导小组视情况对上一年度公益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督查制度。每年,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购买 服务、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督查方式包括:第三方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实地查验档案资料、约谈单位负责人、访谈、电话抽查等。

      第三十四条 省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督查制度。绩效评价、督查结果随时报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每年随机抽选若干省份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重要调节因素。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绩效评价和督查按“双随机”办法确定主体和对象,以保证客观和公正。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督查结果要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单位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缓拨、停 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二)违规利用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

      (三)违规分包或转包

      (四)利用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函〔2007〕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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