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商业机构注册
设立商业机构的类型
菲律宾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设立合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机构。
(一) 合资公司:指在菲律宾要求本国人拥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业中,外国投资者可与菲律宾人按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合资组建菲律宾公司。法律对持股比例少的外国投资者有相应保护措施。法律规定菲律宾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多数股东应是菲律宾常驻居民。公司董事会由5-15个成员组成,董事会成员中菲律宾常驻居民应占多数。每个董事会成员至少以其自己的名字持有1股。公司应有一名总经理,一名财务人员和一名秘书,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按照菲律宾证交委员会的要求,财务人员也必须是菲律宾常驻居民。
(二) 子公司:指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三) 分公司:指在菲律宾从事总部指定的商业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外国公司在菲律宾的延续。分公司在菲律宾开业前,母公司必须在菲律宾证交委员会注册。《公司法》规定分公司至少在证交委员会储蓄实际市值10万比索的有价证券。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内,分公司必须储蓄实际市值相当其总收入2%(不低于500万比索)的有价证券,在分公司退出菲律宾时有价证券储蓄将退还。
(四) 代表机构:指由母公司直接委任的,根据总部要求在菲律宾承担信息传递、产品促销和质量控制等活动的代表机构,在菲律宾不取得收入。代表机构必须在菲律宾证交委员会注册,并汇入菲律宾3万美元。
注册及管理部门
(一)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注册;
(二) 贸工部(DTI):独资企业注册和商业名称申请;
(三) 投资署 (BOI):《菲律宾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享受优惠企业注册;
(四) 菲律宾经济区署 (PEZA)及其他独立经济区管理机构:享受经济区优惠政策的企业注册;
(五) 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外资回收和利润汇出;
(六) 国内税务局 (BIR): 取得税收证明号;
(七) 社会保险系统 (SSS):取得雇主社会保险号;
(八) 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取得政府保健保险系统成员资格。
注册商业机构所需的相关文件
1. 允许在菲经营的授权书复印件;
2. 由菲当地政府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外企注册证复印件及原件;
4. 完成贸工部根据共和国7042号法案制定的17号表格;
5. 菲律宾常设机构的书面委托书;
6. 其他有关机构的许可。如:科技部、警察署等;
7.外国零售商需要1180号共和国法案允许经营零售业务的许可证;
8. 社团公司或合伙公司中外资占30%以上,需取得证券委颁发的在菲从业许可证;
9. 其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业务需要不同的条件,如有些业务需要提供职业经历、职业技能证、就业合同等。
申请特定业务所需提交的文件
1. 申请设立分公司,需提交母公司注册证复印件、整批销售许可证(如母公司是根据《整销法》的修改件3952号法案注册)及受让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 申请维修行业和进口、生产、销售灭火器、灭火装置及灭火器材,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评定书;
3. 申请保税仓库业务,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保税仓库许可证;
4. 申请货物代理或船运中介,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授权证;
5. 申请受行业协会管理的行业或职业,需提交由行会出具的许可证。特许行业需提交特许协议和特许人的注册证复印件;
6. 为扩展业务更改已故申请人注册的商业机构,需提交其合法继承人的授权书;
7. 出让商业机构时,必须提交先前使用此商业机构人的弃权公证书。
申请注册子公司所需文件
1. 在证券委等机构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2. 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3. 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4. 由董事会授权申请商业机构的决议;
5. 由公司秘书处出具的确立签字人的证明文件;
6. 证券委授权在菲经营业务的证明书(如外资超过总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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