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留下70万元债务和一套房产,但其所有继承人都声明放弃继承遗产,这让债权人傻了眼,该找谁要钱?近期,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22年12月,王某因需向李某借款70万元,并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2023年4月,王某因故去世,于是李某将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父母王某甲及赵某、王某妻子张某、王某未成年子女王某乙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四被告作为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并递交了公证书。这让李某一下子傻了眼。继承人置之不管,这房产既不可能直接过户给债权人,也不可能直接变现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作为债权人,他该如何尽快实现债权,拿回欠款? 法庭上,四被告希望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然而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遗产、遗产的种类和数量、遗产能否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为了解,而无论对遗产的后续鉴定评估还是司法拍卖,均需在其他家庭成员合理保管并积极配合之下完成,且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恐增加债权人诉累,影响债权实现。这样的结果违背了法治追求的公平、有序等价值取向。 法官在对四被告明确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向其详细解释了放弃遗产继承的范围、遗产管理未加重负担等法理。经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仅未成年人王某乙撤回了相关声明,表示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合法债务承担责任,其他继承人仍坚持放弃继承王某遗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四被告作为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王某尚欠李某的债务。王某父母以书面形式放弃了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可以不负清偿案涉债务的责任。 王某乙向法院撤回放弃继承的声明,意味着王某乙作为未成年人须承担处理王某遗产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的保护。而由妻子张某在王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加重其负担,故妻子张某以其放弃对王某遗产继承为由抗辩其不承担责任,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张某及王某乙在继承王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不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务不需要再偿还,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仍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若所有继承人均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且继承人实际仍占有、使用相关遗产的,此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仍应认定继承人系遗产管理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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