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通过《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确立城市与农村...
2025年2月19日上午,在越南国会特别会议的最后一次工作会议上,国会将通过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草案,该草案提出了城市和乡村政府的新模式。根据此前提交国会的草案,政府提议地方政府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如果国会规定在某些特定行政单位不设立地方政府,则该行政单位的地方政府由人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地方政权分为三级:省、县、乡。城市地方政权包括:中央直辖市;郡、市社、省辖市、中央直辖市辖市;坊、市镇。特殊行政 - 经济单位的地方政权由国会在设立该特殊行政 - 经济单位时规定。在讨论中,一些代表建议继续全面总结和评估某些地方城市治理模式的组织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的地方政府组织模式。2月15日下午,国会代表在延洪会议厅对此,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将与政府合作,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城市治理模式在各地的实施情况,以便为提出适合的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提供依据。各机关将有基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整体、协调和统一的实施,符合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关于改革和调整组织机构的各项决议和结论的要求。在1月中旬提交给司法部审查的草案中,内务部提议全国不设立区和街道的人民代表大会。该部认为,在包括区、省辖市、街道、中央直辖市的街道和乡村的城市区域中,不需要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这些行政单位只设立人民委员会,按照行政首长机制运作,并隶属于上级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将由上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直接任命。然而,该提议随后被撤回。在草案的第3条中,规定了行政单位的分类原则。根据该原则,分类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建设组织机构、制定与各类行政单位相适应的地方政府干部、职员的制度和政策的基础。一些代表建议删除第3条关于行政单位分类的规定,因为这可能导致各行政单位及其干部、职员之间的政策差异。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说法,行政单位的分类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有权机关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建设组织机构、制定与实际条件相适应的干部、职员制度和政策的基础。因此,在草案中规定行政单位的分类是必要的。在详细规定行政单位分类标准及实施内容的过程中,各机关将继续研究,以制定适当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评估各行政单位的位置、角色和发展要求。同样在2月19日上午,国会将对关于投资老街 - 河内 - 海防铁路的决议进行表决;关于在河内市和胡志明市试点一些特殊机制和政策以发展城市铁路的决议;关于投资建设宁顺核电项目的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决议。随后,代表们将继续表决通过《法律法规制定法(修订)》;《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以及国会关于处理与国家机关组织调整相关的一些问题的决议。在闭幕会上,代表们将按下按钮通过关于补充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目标是实现8%以上的增长,并通过关于试点一些机制和政策以解决科学、技术、创新和国家数字转型活动中的障碍的决议。
越南国会通过《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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