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5年中石油董事长的王宜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
高检网11月19日消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图为王宜林资料图,他曾任中石油董事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宜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2月2日消息,王宜林被查;今年7月31日消息,王宜林被开除党籍。
图为王宜林资料图,其被批大搞权钱交易经查,王宜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结交政治骗子并被其利用,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王宜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宜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公开信息显示,王宜林出生于1956年9月,早期在新疆石油管理局任职,2003年7月由新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调任中国石油集团总经理助理,后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并兼任集团安全总监。2005年11月,王宜林任中石油集团董事,2011年调任中海油董事长。2015年5月,王宜林重返中石油接任董事长,2020年1月被免职。延伸阅读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搞“家族式腐败”的戴道晋被公诉据最高检11月8日消息,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戴道晋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图为戴道晋资料图,他曾任湖南省副省长近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道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戴道晋,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戴道晋利用担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省长,湖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戴道晋离职后利用原担任湖南省副省长,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道晋,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湖南汉寿人,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考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在职研究生学历,1999年获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早年曾在湖南省委组织部工作,历任:省委组织部组织指导处副处级组织员,省委组织部《当代党建》杂志社副总编辑,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组织员,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等职。2000年,他任郴州市委常委、资兴市委书记,2002年任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2004年任郴州市市长,2008年任郴州市委书记,2011年任湖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后任省政府秘书长等职。2014年,戴道晋任湖南省副省长,2017年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2021年1月卸任,至被查。今年7月,戴道晋被开除党籍。
经查,戴道晋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弃守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恶化地方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背组织原则,任人唯私唯利;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权为亲属在生产经营中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弄虚作假,大搞数字政绩;对家人失管失教,搞“家族式腐败”;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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