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仁被控|易华仁收礼是事实 学者:料难逃牢灾
学者指出,虽然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原先面对的贪污罪状获修改,但并不意味他认下的罪行不严重,毕竟他收下礼物是事实,行为存有利益冲突,加上控辩双方仅是对求判的刑期长短有异议,料他难逃牢狱之灾。受访学者皆指出,控辩双方在开庭前若进行某种协商,属正常情况。在处理一起法庭案件的程序中,提呈陈情书是控方和被告之间的协议过程,也称为“认罪协商”。这个过程是让被告获得撤销控状或较轻刑罚的机会。若被告愿意认罪放弃抗辩,总检察署有权减轻控状,或以较少罪状提控。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陈庆文认为,这起受到高度关注的案件,相信也不例外,已进行协商过程,而所达成的认罪协议确保了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和妨碍司法公正的定罪确定性,同时也产生了合理且公平的结果,使被告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独立观察家陈添金指出,控方修改控状也有可能是因为从提控到开庭的这段期间,案件出现新的信息和发现。
他和智库铄翼国际事务高级分析师穆斯塔法博士皆认为,对易华仁而言,不再以防止贪污法令提控,意味着在法律上“除去”了贪污的标签。
穆斯塔法说,贪污一词或带有一定的包袱,对个人名誉是严重的损害。特别是易华仁曾为高官,控方或也意识到对方为维护其尊严和名声,势必会对贪污罪提出更高的抗辩力度。因此易华仁在这两项贪污控状修订后认罪,也可理解。
但他指出,控状修改并不意味着罪行不严重或让易华仁可轻易脱身,毕竟他看来应该还是难逃入狱的结果,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他当时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且又是高官,接受与他有业务关系的人所送的礼物、处在利益冲突的位置是事实。
“而且,当初若不是有足够证据,贪污调查局也不会对他展开调查并进行逮捕。重要的是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采取了正确的做法,并没有因为他的身份而给予不同的对待。”
陈庆文指出,控方要求判易华仁坐牢6至7个月,对比辩方求刑不超过8周,也显示控方调整控状并非是对他“从轻发落”。
除了承认4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罪名,易华仁也承认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这一罪名若成立,可面对最长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件速战速决
不一定和大选有关
原本要开审的案件突然出现转折,坊间揣测如此“速战速决”是否和大选有关?受访观察家认为毫无关联,而且下来若任何一方对判决有异议,还得历经上诉过程。
陈庆文指出,控方修改控状换来易华仁当庭认罪,一方面控方可消除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确保易华仁会被定罪,也能节省漫长的审讯过程中须耗费的公共资源,尤其这起案件安排70天的聆讯。
至于坊间揣测原本的审讯突然变成了一起认罪案件,是否与大选将至有关?陈庆文强调,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总检察长是独立于政府行事的,这也是宪法规定的。
“此外,待法官在下个月3日下判后,辩方或控方若对判决或刑罚有异议,也有可能会提出上诉,而上诉过程一般仍需要耗费一段时间,因此有可能会在来届大选之后才能有所了结。
“我不认为法庭会加速审理此案,他们也肯定不会允许大选时间点成为审判和上诉过程时间轴的因素之一。”
陈添金也认为,案件如今提早落幕对各方或许都是更好的结果,但这与大选无关。
“对于易华仁,及早认罪能为他争取较轻的刑罚、避免更昂贵的法律开销,自己与家人乃至案件所涉及的人事和曾任职的单位,也不必长时间承受审讯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人民想必也不会希望看见这样的案件一直拖长,进而分散了注意力,且浪费国家资源。”
行动党宏茂桥集选区前国会议员殷吉星也持同样看法,认为如若真将大选纳入考量,那也不应该是加速案件审理,而是待到大选后再开庭。
“从政治层面而言,这样才会对易华仁曾隶属的人民行动党更有利。因此我不认为任何一方在为案件做决定时有把大选做为考量。”
民众到时或淡忘 对选情影响不大
有观察家认为,这起案件虽备受关注,但大选举行时也已经过一段时日,届时人民或已淡忘,料对大选的选情影响不会太大。
穆斯塔法相信,人民对该案件持有的态度和看法各有不同,或有者纯粹只想看热闹、也有者认为事不关己而不太关注,也有一部分人民会留意案件进展。
对于最后这一类群众,穆斯塔法认为他们的焦点会是易华仁最终会怎么判刑,以及案件的处理是否彰显公平等。
“毕竟这起案件曝光已过了一段时间的沉淀,任何事件都有其保鲜期,人们往往也都是善忘的。因此届时如果有反对党一味只揪着这起事件来大作文章,我相信对打动选民的效果也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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